学生在校摔伤,如何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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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宿命的安排时间: 阅读:12

编者按:

学生在校受伤后,应及时就医并保存现场证据、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收集学校管理过错材料(如设施缺失、人员疏忽)。申请伤残鉴定。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起诉要求学校按过错比例赔偿。注意举证责任在己方。

学生在校坠楼摔伤,如何界定学校的责任?

  一名初中生被锁学校宿舍楼内

  为赶去上课

  情急之下从二楼栏杆翻越跳下

  不幸摔伤

  这起意外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01.案情简介

  某日晚,13岁的某中学学生农某因睡过头,错过晚课时间,被锁在宿舍楼内。为赶去上课,农某翻越宿舍楼二楼栏杆跳至一楼,不慎摔伤。校方及农某家长得知情况后,将农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农某因坠楼导致腰椎骨折、足部挫伤,需住院治疗20天、绝对卧床休息两个月,其骨折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后,农某将该中学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查,该中学日常有通过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但宿舍楼未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宿舍楼二楼以上没有设置急救电话;事发当日,宿管员没有认真检查学生是否已全部离开便锁门,且老师未能在上晚课后及时到教室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02.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该校是否需要对农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需担责,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农某已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出栏杆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安全认知意识和判断能力。其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不顾及个人安危翻越二楼栏杆跳下一楼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农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系学校的管理者,学校硬件安全防护措施、校园安全事故救助等均属于学校管理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学校未在宿舍楼内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和设置急救电话,同时宿管员、老师亦怠于检查学生安全,故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纠纷起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对农某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由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农某自行承担。

  03.法官说法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发育、风险辨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本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应两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作了区别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辨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且举证能力更强,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职责。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证证明的,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安全无小事。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教育机构应加强教育、管理,尽责履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尽可能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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