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还要交物业费吗
一、基本案情
2008年3月7日,业主甲从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12月24日,小区业委会成立,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2月2...
物业服务不到位,还要交物业费吗
一、基本案情
2008年3月7日,业主甲从某房地产公司处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12月24日,小区业委会成立,分别于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2月20日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业主甲向乙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2014年2月28日,并缴纳水费至2016年6月9日。业主甲认为乙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未向乙物业公司缴纳此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费。乙物业公司向业主甲催收拖欠的物业费及水费未果,引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委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包括业主甲在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乙物业公司依据其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包括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交通维护等,业主甲作为接受服务的小区业主,在事实上已经接受了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若业主甲不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势必会影响其他正常缴纳物业费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甲如认为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侵害了其本人利益,其有权向乙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但不能因此拒交或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故判决业主甲向乙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水费。
三、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费用是小区正常运转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比例。因小区内业主人数众多,合同履行周期长,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不一,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很难做到每一位业主都完全满意,也难免存在瑕疵。也正是因为小区物业服务的长期性、集体性的特点,才更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团结合作、共同创造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
业主如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应当以积极的方式来主张相关权利,而非以拖延或拒绝交费等消极的方式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否则不仅不能解决服务质量问题,反而可能使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快速下降。同时,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单纯收取物业服务费而不提供让广大业主满意的优质物业服务也是不可取的。其实,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标准保证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能够正常运转。从这一点上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是长期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双方均应审慎对待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只有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真正地想业主之所想、急业主之所急,才能赢得广大业主的认同。(来源于十堰中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十堰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