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某B死亡原因系某C怀疑其丈夫某D与某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某B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某B泼汽油,点燃后某B被烧死。故某B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
某A、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01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上诉人某A因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行初1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某A与某B系夫妻关系。某B生前系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市二院)职工。2015年9月21日9时40分左右,在市二院六楼更衣室某B被某C(系某B同事)泼汽油后烧伤致其当场死亡。2015年9月29日市二院向市人社局提交某B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市二院补正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及死亡证明书。经补正,2019年5月8日市人社局受理了某B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6月2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送达当事人。
原审另查明,2017年11月1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某C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刑终286号刑事裁定,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286号刑事裁定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某C与其丈夫某D、被害人某B同在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上班。因怀疑其丈夫某D与被害人某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5年9月2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某C将某B叫到本单位东门诊楼6楼感控科女更衣室,将门反锁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到某B身上,其掏出打火机与某B抢夺过程中汽油被点燃,造成女更衣室着火,被害人某B被烧死,被告人也被严重烧伤,被送到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烧伤科救治。”
原审认为,某A、市人社局对某B生前系市二院职工,于2015年9月21日9时40分左右在市二院被同事某C泼汽油后烧伤当场死亡的事实均与认可,对此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某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致死的成因。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经认定某B死亡原因系某C怀疑其丈夫某D与某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某B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市人社局据此认定某B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某B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范围,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现某A主张某B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缺乏相应的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行初106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9]01012057号工伤认定书;3、依法判决给予死者某B工伤认定。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某B和某C之间的矛盾在市二院没有人知道(都是某C一面之词)。(二)某C的杀人动机是怀疑其丈夫某D与某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公安部门调查均无事实佐证,并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某C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这就充分说明某B是无过错方,故判处某C死刑。(三)某B和某C以及其丈夫某D(保卫科科长)都是市二院同事,某C要求某B不要和某D有电话来往,属不合理要求,故此她们之间产生的矛盾来源是和工作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四)根据某C所述,其丈夫某D常年在外有别的女人,身患××并传染给了某C,经常吵架让她生无可恋。在9月21日凌晨和其丈夫争吵之后发现某D没有去上班,导致最后一根稻草压垮。在找不到其他人的情况下,想到某B没有听从她的不合理要求,所以把某B当了垫背属于报复行为,符合工伤。(五)某B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同事某C暴力致死,她们二人都穿着工作服,某B属于正在履行工作,有监控录像为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伤范畴。(六)原审法院和市人社局只拿“某C单方面没有证据的怀疑”就认定某B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显然对死者是不公平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答辩人认定某B死亡不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认定结论正确。某B系市二院职工,2015年9月21日9时40分左右,在市二院六楼更衣室某B被他人泼汽油后致其当场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市二院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某B的工伤认定申请,答辩人于2015年10月20日送达《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待其材料补全后,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答辩人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送达当事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市二院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本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某B死亡原因系某C怀疑其丈夫某D与某B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某B叫到本单位感控科女更衣室后,向某B泼汽油,点燃后某B被烧死。故某B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某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