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管辖规则全知道:专属管辖和牵连管辖的法律边界在哪?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发布人:你情我愿时间: 阅读:18

编者按:

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获得对反诉的管辖权。但这一规则有两个重要例外:一是反诉请求涉及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受理本诉的法院无权受理反诉;二是反诉若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也可能不被受理。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浅析反诉的构成要件

  甲住p县,乙住c县。甲从乙处借款10万元,到期拒不偿还,乙遂将甲轿车扣押。甲起诉至c县法院,要求乙返还原物,乙提起反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甲认为本诉与反诉没有任何关系,乙无权反诉,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乙应该在p县法院另案起诉甲。

  法院能否受理、审理乙的反诉?这牵扯到对反诉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认定问题。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以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两件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那么,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具体含义是什么呢?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第三款则从反面列举出不构成反诉的几种情形及处理方式: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该条第一款从正面角度规定了两种反诉的情况:一种是本诉与反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比如两个诉都是借款合同纠纷,又比如甲乙互殴,均致对方受伤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另一种是两个诉基于相同法律事实,比如因甲买乙货物这个事实,乙请求甲清偿货款,甲则要求乙承担质量瑕疵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来解析本案,可以看到:甲要求乙返还原物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一个是借款的事实,一个是扣押车辆的事实),两个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任何关联性。所以对于乙的反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本案还牵扯反诉的管辖问题。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的,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在本案中,c县法院不能因甲在P县、对反诉没有管辖权为由而驳回乙的反诉。   来源:澄城法院 张世强 

声明

文章版权归权利人所有,若存在侵权可 “举报”


登录 后发表评论
0条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