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商家不能随便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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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干戈玉帛时间:2025-12-09 20:53:23 阅读:107
本案厘清了无理由退货权的独立性与不可放弃性。即便消费者初始主张的有因退货理由不成立,亦不构成对法定无理由退货权的默示放弃。法院否定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不当限缩法定权利,强化了对信息不对称下消费者缔约弱势地位的制度救济。
排除消费者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某与某珠宝店、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营者以单方声明等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利的,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提起退货退款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即使选择的退货理由不成立,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基本案情
  陈某在某珠宝店(经营者为王某)开设的网店先后五次下单购买翡翠珠宝,实付款7894元,该五件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明“不支持无理由退换”。陈某在收货七日内,对其中三件商品以“质量问题”“假冒品牌”为由申请退货,被商家拒绝;其后,又在收货七日后对全部五件商品申请无理由退货,仍遭拒绝。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诉讼中,陈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假冒品牌问题;某珠宝店抗辩称陈某申请的退货理由不成立,且其申请无理由退货已超过法定期限,故拒绝退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弥补了网络消费者不在销售现场,在购买前无机会检视商品实物的局限性,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案涉商品系按成品销售的翡翠、玛瑙饰品,非定作商品,亦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故某珠宝店主张该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虽然陈某系以“质量问题”“假冒品牌”等理由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但不应视为其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放弃,即使这些理由不成立,也不影响其无理由退货权利的行使。法院对陈某在收货后七日内申请退货的三件商品支持退货退款。鉴于商品并无质量问题,故对陈某在收货七日后才申请退货的商品不支持退货退款。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经营者未依据法律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致使消费者仅能选择“有理由退货”,如该理由不成立则对消费者的退货申请予以拒绝,损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利。本案明确消费者在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即使经营者声明“不支持无理由退换”,或者消费者选择了“有理由退货”且理由不成立,也不影响其行使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由此规制经营者的不当经营行为,更加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12月9日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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