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适用于婚恋领域,婚姻状况属于应主动告知的重大事实。故意隐瞒构成诚信违反,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隐瞒婚姻状况和别人谈恋爱,要担责吗?
在婚恋交往中
隐瞒自身已婚事实
以“单身”身份
欺骗他人建立恋爱关系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拒绝。
后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某诉至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罗某辩称,顾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罗某是否应当赔偿顾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罗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的人格尊严。罗某虽主张顾某自始知晓其婚姻状态,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分析,一是罗某曾在重新联系上顾某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某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二是双方在重新联系上后,仍多次围绕罗某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故罗某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性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建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出于对罗某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情感投入,在知悉罗某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某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婚恋交往中,真诚是基石。从道德层面而言,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事实欺骗他人感情,既违背婚姻忠诚,也亵渎他人情感,严重背离了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准则,理应受到谴责。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案的关键点是: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他人建立亲密关系,是否构成侵权?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罗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虚构单身事实,主观上具有过错,其欺骗行为直接导致顾某人格权益受损(侵害其情感知情选择权等),并造成实际的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即使亲密关系本身是双方自愿选择发生,也不能免除欺诈方因隐瞒根本事实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此,鹏法君特别提醒:在男女关系建立、交往过程中,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切勿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关键信息欺骗他人感情。在建立亲密关系前,应提高警惕,审慎核实对方信息,保护自身免受伤害。若不慎遭遇此类侵害,应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诊疗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供稿:盐田区法院
作者:徐飞、黎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