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单方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对业主不产生约束力,超额收取部分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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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一路向前时间:2025-02-06 15:16:55 阅读:198
物业公司单方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对业主不产生约束力,超额收取部分应予以退还——曾某诉南昌某经营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曾某与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地下商城商铺。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南...
物业公司单方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对业主不产生约束力,超额收取部分应予以退还
——曾某诉南昌某经营管理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曾某与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地下商城商铺。江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经营管理中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为1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后南昌市某经营管理中心以物业工作量增加、服务成本上涨等为由,要求曾某按照2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照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交纳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产生争议,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南昌市某经营管理中心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18元/月/平方米标准向其退回在此期间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某经营管理中心接受开发商的选聘,为案涉地下商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与曾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费的调整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须由业主参与表决并共同决定。现物业服务企业未经表决程序而对物业费进行调整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案涉商铺的物业费仍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18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已按25元/月/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收取了案涉商铺物业费,应当予以退还多收的物业费。曾某主张退回,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物业纠纷频发,其中物业费调价纠纷尤为敏感和突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主张上调物业费的,应举证证明其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调价程序。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单方调高物业收费标准收取业主费用,损害了业主权益。法院判决要求物业公司退回多收取的物业费,不仅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向物业服务企业传递明确的信号:物业收费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诚信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多收费用。[来源于《江西高院发布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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