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案件诉中+诉前能动一次性和解——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黄某、大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的女儿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碰撞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再碰撞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事故造成李...
连环交通事故案件“诉中+诉前”能动一次性和解
——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黄某、大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的女儿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碰撞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再碰撞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事故造成李某女儿死亡、刘某与黄某受伤等三人受害及三车受损的后果。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的女儿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事发时,李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某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大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等作为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刘某、黄某、某民保险公司、大某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民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某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黄某作为连环事故受害人,要求在二审中一并处理其赔偿请求,如无法处理,将另案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为连环交通事故,导致了三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本案涉及其中一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另有两名受害人尚未提起诉讼。考虑到本案正在审理的相关当事人同时也是连环事故的受害人,在本案中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推动矛盾源头化解,应当积极促成。二审法院遂与诉前调解(和解)中心联动,经过多次现场、电话调解,促成三名事故受害人在本案中一并达成和解,某民保险公司同意对连环事故相关受害人一并予以理赔。最终,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李某等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审理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连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人、多车,一个事故衍生出多个涉诉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秉持“如我在诉”意识,通过能动“调解+和解”,遵循民事诉讼规则,依法能动履职,对当事人反映的连环诉讼“难事”勇于担当作为,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最终使一案得以撤诉、两案止于诉前,一次性化解三起道交纠纷,较好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另外,审理法院还专题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发出连环道路交通事故“并案调解”“一次性理赔”的司法建议,得到了保险协会的积极回应,有效推动了连环交通事故类型案件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体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来源于2024年7月8日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