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好多公司不能提供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涉案领先等广告语使相关公众凭借其日常生活经验、一般注意力、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得出车好多公司在二手车市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结论,显系受误解,车好多公司的行为因此构成虚假宣传。
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好多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车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5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车好多公司的上诉请求是: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人人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一,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本案涉诉行为,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野下对案件进行评判。涉案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应根据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做具体认定。
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基本条件,即应当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虚假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人人车公司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第二,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认定有误,涉案广告语内容客观真实,并非虚假。使用涉案广告语,也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在先的生效判决认定“领先”、“遥遥领先”并不等于第一,车好多公司使用“领先”、“遥遥领先”等词语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在日常使用场景中,“遥遥领先”也不具有第一的含义,仅代表在群体中居于靠前的位置、部分个体相对于其他个体处于较大的优势地位。人人车在自己的微博、微信等渠道,也大量使用“非常领先的交易平台”、“领先”、“引领行业”、“遥遥领先”等字眼,即也并不认可“领先”或“遥遥领先”具有第一的含义,也不认为“领先”或“遥遥领先”是不允许使用的宣传用语。车好多公司的成交量确实在行业内排名前列,属于“遥遥领先”。
第三,使用“遥遥领先”宣传用语并不会对消费者的认知造成混淆。
首先,消费者接受信息的渠道是多元的,而非单一的。从消费者的视角而言,基于上述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而言,并不能直接得出谁究竟是行业第一的概念。
其次,消费者购置汽车这种大宗产品时,更会主动查询相关资料,从而进一步核实消息的真实性。消费者不仅会被动接受信息,还会主动获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第四,涉案广告语并未对人人车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损害后果。考虑到二手车消费的特殊性(用户在选择时一般关注车辆品牌、年限等因素),涉案广告语并不会对人人车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而且在涉案广告语使用期间,人人车公司快速发展,成交量不断创出新高,涉案广告语并未对人人车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第五,电子商务协会后续出具的文件不可溯及既往,电子商务协会内部机构调整及变化,不能归责于车好多公司。作为普通的商事机构,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时时关注相应机构的内部调整,对商事机构设以过分苛责之义务,违反基本的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
人人车公司、搜狐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未上诉。
人人车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车好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判令搜狐公司立即删除网站中的涉案广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3、依法判令车好多公司在官网首页(www.guazi.com)、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微信号guaziershouche)、人人车二手车网(www.rerenche.com)新浪网(www.sina.com)、搜狐网(www.sohu.com)、百度网(www.baidu.com)、优酷网(www.youku.com)、爱奇艺网(www.iqiyi.com)、搜狐网(www.sohu.com)、腾讯网(www.qq.com)、bilibili网站(www.bilibili.com)、百度网(http://v.baidu.com)首页显著位置以及中国法院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首页显著位置上发布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持续120日,并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持续120日予以消除影响;4、依法判令车好多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各项经济损失99564649元,公证费35350元,律师费400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人人车公司与车好多公司目前系“C2C”二手车交易平台领域中主要的两家同类业务经营者。车好多公司系瓜子二手车直卖网(www.guazi.com)的主办单位、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账号主体、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微博账号主体及瓜子二手车APP的开发者。搜狐公司是搜狐网及旗下视频网站的主办单位。
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在描述该公司时称,该平台“瓜子二手车直卖网(guazi.com)于2015年9月27日正式上线,目前已成长为中国领先的二手车直卖平台。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帮助买家直接和卖家面对面交易。通过直卖模式,瓜子二手车去除了中间商环节,将原本由中间商层层加码产生的差价让渡给买卖双方,实现了“卖家多卖,买家多省”的双赢局面。……”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中首行用黑体大字显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创办1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此外该网站瓜子问答中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在评估服务首页用黑体大字突出使用了“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语,在瓜子常见问题问答中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的广告语。
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微博账号简介中介绍“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目前已成长为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并在微博中最早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涉案广告使用了“创办1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语。
瓜子二手车APP(3.3.1.0版本)应用详情中显示软件有2492万次安装并使用了“全国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瓜子二手车APP中“关于瓜子”介绍中使用了“创办1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并作对其做了如下介绍:“……2015年,瓜子二手车累计销售额超过了37亿元人民币;在后服务领域,为用户提供了超过2亿元的贷款服务。”此外该APP首页推荐内容中使用了“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成交量遥遥领先”宣传语,在品牌形象代言人孙红雷海报内容中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语,在卖车指南中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的介绍内容。
优酷平台上播放视频的广告上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广告语。优酷平台上播放中央电视台CCT**广告片中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全国领先”“成交量就已全国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广告语。百度视频平台中播放的广告上使用了“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成交量全国领先”广告语。爱奇艺平台上播放中央电视台CCT**广告片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全国领先”“成交量就已全国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全国领先”广告语。爱奇艺平台上播放的广告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广告语。腾讯视频平台上播放的广告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广告语。bilibili网站平台上播放的广告使用了“创办一年,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广告语。央视网中央电视台CCT**播放的电视广告中使用了“成交量全国领先,买卖二手车,当然上瓜子”“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全国领先”广告语。搜狐视频平台上播放的广告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广告语。
楼梯广告、电梯广告、车站广告、地铁广告、广场广告、公交车身广告等媒介中投放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告中使用了“成交量遥遥领先”“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成交量全国领先”“成交量就已全国领先”“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成交量全国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等广告宣传语。
为证明车好多公司虚假宣传引起了相关媒体质疑,人人车公司提交了《“成交量遥遥领先”?瓜子二手车数据泡沫知多少!》《成交占比不到1/4解析瓜子是否真的“遥遥领先”》、《车源占比持续低迷瓜子二手车前景堪忧》、《陷入数据自嗨怪圈瓜子二手车能否摆脱第二宿》等文章予以佐证。车好多公司对质疑内容均不予认可。
为证明车好多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个案,其他人也对该公司虚假广告内容进行过起诉维权,人人车公司提交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1315号公证书中记载的某个人用户起诉车好多公司经营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涉嫌虚假广告的案例。车好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
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征信服务等。该公司网站名称为“北京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诚信认证”,网址为www.szfw.org,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
车好多公司提交的北京盘石征信管理服务中心网站首页公告通知中《中心在京正式挂牌成立》一文中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全国电子商务行业信用评价的专设机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在2010年12月28日于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十三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正式挂牌成立。”在该中心网站首页组织结构认证平台项下公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主任单位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成立互联网信用认证平台”,在该中心网站下方版权声明中显示:“版权所有: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于2016年8月4日出具《证明》称:“根据对全国重点大型二手车交易型企业的成交量信息监测显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所提供的二手车交易业务,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中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成交量排名第一。兹证明,在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2016年世界移动互联网大会上,授予由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2016年度中国二手车成交量第一的二手车网站。”落款处加盖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印章,但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证明》称:“根据对全国重点大型二手车交易型企业的成交量信息调研显示,2017年,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所提供的二手车交易业务在中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成交量排名第一。同时,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瓜子二手车直卖网APP月均独立设备数为404.5万台,是第二名的2.4倍,是第三名的2.6倍;在PC端,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月均覆盖人数为613万人,是第二名的2.5倍,是第三名的3.4倍。兹证明,在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2017年世界电子商务大会上,授予由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度中国二手车成交量第一的二手车网站。”落款处加盖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印章,但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2016年7月出具《证明》称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所提供的二手车交易业务,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中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成交量排名第一。落款处加盖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印章,但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2016年1月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出具《授权》文件,授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独家开展二手车成交量调查、排名及发布信息,并明确仅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可以代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对外发布上述二手车成交量排名、质量、奖项等信息,其他方不得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名义发布二手车成交量排名以及成交量信息的相关内容。
2017年9月11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向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二手车成交量的回复》的复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就你工作委员会发来询问如下信息,包括:1、“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瓜子二车直卖网是2016年度或2017年度中国二手车成交量第一的二手车网站”的书面证明文件是否真实?2、媒体引用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证明瓜子网二手车成交量排名第一”是否属实?3、媒体称“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证明瓜子网二手车成交量遥遥领先”是否属实?4、是否有其他相关机构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出具二手车成交量排名、信息发布?本协会回复如下:本协会未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包括协会分支机构)对外发布上述关于二手车网站成交量、排名、以及其他相关二手车网站的信息,本协会对上述信息内容(上述1-4点)均不认可。本协会从未授予二手车网站有关成交量排名的奖项,亦从未发布过二手车网站成交量及排名的数据。本单位未授权其他机构,也不同意其他任何机构去证明相关网站是成交量排名第一的二手车网站,亦不同意任何单位打着本协会名义使用“遥遥领先”的表述。本协会仅同意你委员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发布关于二手车排名、成交量,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所有二级分支机构,都应以本协会批复的工作范围开展工作,如果没有本协会批复设立文件(须加盖公章,其他印章无效),不属于本协会分支机构。如果二级分支机构超越批复的范围工作,本协会亦不认可。本协会保留追究相关机构责任的权利。”
2017年12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向原审法院回函称:“贵院的协助调查函收悉。现本协会答复如下: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授权》、《关于二手车交易量的回复》以及《说明》是经过合法程序出具的,加盖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印章是本会的公章,上述文件的内容属实。对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本会不了解,该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没有在本会备案过,其印章是如何刻制出来的,本会也不了解。本会的组织结构、下设机构中也没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这一名称机构,本会也没有授权这个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去代表本会发布信息。该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对外签署的文件和材料,与本会无关,本会不对该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承担任何责任,该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也不能代表本会。另外,本会也没有向瓜子二手车颁发过牌匾或证书,也没有向其出过任何证明。”
车好多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法制网网站首页即时滚动新闻栏目项下《中国电商协会法工委在京揭牌》一文显示2015年1月8日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批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揭牌成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工委主任为姚克枫。人人车公司委托的原诉讼代理人为姚克枫律师,姚克枫本人对其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身份不持异议,其后在诉讼中人人车公司解除了对姚克枫律师的诉讼委托。
车好多公司为证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张会生会长身份非法、私自持有公章所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提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进行停业整改的意见》工信人[2013]240号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开展整改工作情况的说明》工人函[2015]48号复印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给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意见》工信厅人函[2017]154号复印件等予以佐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查询网公示查询显示:截至2017年12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1家,社会组织名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社会组织类型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为张会生,状态为正常。2012年4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宋玲变更为张会生。
车好多公司为该公司的宣传用语具有事实依据,提交了2017年8月《中国二手车交易行为研究报告》、2017年8月《二手车电商网站渗透率调查报告》、2016年11月《二手车电商网站渗透率调查报告》、华通明略新浪博客、2016年度中国企业海外形象调查分析报告、艾瑞网app指数-艾瑞数据、艾瑞关于汽车电商品类APP月独立设备数趋势数据、Talkingdata应用排行-移动观象台监测数据、易观千帆监测数据、百度指数、QuestMobile-移动互联网2017春季报告TOP1000实力榜、QuestMobile-移动互联网2017Q2夏季报告TOP1000实力榜、QuestMobile2017年秋季大报告、易观发布《2017年中国二手车交易服务电商主流模式案例分析》、2017年4月《数据显示:瓜子二手车APP汽车用户覆盖率行业最高》、2017年7月《易观千帆:5月瓜子二手车APP使用时长遥遥领先》、极光大数据:2017年Q3移动互联网报告、2018年1月《艾瑞:瓜子二手车12月APP指数创新高连续18个月领跑》、2018年1月《瓜子二手车独家荣获2017年度最佳汽车类APP大奖》、QuestMobile2016春季APP实力榜、QuestMobile2016年中APP实力榜中国区TOP1000APP榜、QuestMobile2016年秋季盘点TOP2000APP榜、易观发布《2016年上半年中国二手车toc电子商务市场监测盘点》、2016年12月《TalkingData:11月瓜子二手车APP覆盖率领先竞品4倍》、2016年12月《ASO100揭榜年度TOP300,折射行业发展新变量》、2016年12月《2016年度最具实力APP:瓜子二手车APP稳坐二手车电商龙头》、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尽职调查报告、优信二手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招股说明书、《2018年度中国汽车流通行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百强排行榜》、2018年7月《2018中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百强特征分析》、2018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榜单、2018年5月的2018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榜单、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6-2017中国网络二手车交易平台研究报告、智察大数据:2017年Q3中国二手车平台数据报告、金瓜子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优信二手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招股说明书、2017年12月人人车管理层陈述PPT文件打印页、2018年2月人人车管理层陈述PPT文件打印页等证据予以佐证其涉诉广告宣传语有统计数据依据。
搜狐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视频,并披露了上传网络用户的相关后台信息。该信息显示,网络昵称为“小尾巴翻译官”的网络用户于2016年9月8日上传了涉案视频,标题为《瓜子二手车宣布启用孙红雷为新代言人新广告片震撼上线》,该网络用户注册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用户ID号为×××,绑定手机号为138XXXX****,用户身份证信息显示姓名为王琳,身份证号为×××,用户标签为“自媒体”。
为证明车好多公司存在恶意侵权,并在原审法院下达了暂停涉案广告宣传的行为保全裁定之后,仍未按要求下架涉案广告及仍持续使用“遥遥领先”等宣传内容,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提交了(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537号公证书、(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606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710号公证书予以佐证,其中,在百度视频中投放的前述涉案广告,在前述行为保全裁定送达及复议维持后至庭审时仍未停止,车好多公司对此辩称系公司人员离职造成前述涉案视频未能排查出来造成遗漏,并非故意不执行本案行为保全裁定禁止内容。此外,车好多公司在禁令下达后仍在招聘网站中使用部分涉案广告语。车好多公司对此辩称招聘信息的投放时间在起诉之前,拿到证据后已与拉勾网沟通删除该内容,并非禁令后仍在使用涉案广告语。
为证明维权合理开支,人人车公司提交了金额共计3535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40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车好多公司系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的主办单位、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账号主体、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方微博账号主体及瓜子二手车APP的开发者。视频网站、电梯广告等媒介中的投放广告是直接宣传“瓜子二手车直卖网”的服务广告,故车好多公司系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官网、瓜子二手车APP手机软件及各视频网站、电梯广告等媒介中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告的广告主。广告是利用公开传播产生对己方包括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等收益在内的获利方式,但是这种获利应当与广告主对广告投放行为应当负有的义务及责任相联系,在获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广告产生的风险及侵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广告具有传播性及扩散性,为了保证这种责任与权利的对应性与统一性,避免违法广告隐性授意传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更应避免这种法律风险的产生,广告主应当对其广告投放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以便明确和管控广告投放的主体、流向、范围、时间等,防止广告未经授权而擅自传播,使广告无意或有意失去控制,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否则广告主应当对己方广告产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广告投放行为是广告主直接所为还是广告主以外的授意人或非授意人所为。本案中,车好多公司作为“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广泛投放涉案广告使众多平台都可以获得涉案广告,包括直接投放及网络用户上传,获得了广泛的传播利益和直接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使该公司成为实际的广告受益人,该公司对其他人未经其授权投放己方广告的行为,并未采取明确的阻止行动,默认其他人继续传播,故该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诉争广告语是否指出统计数据来源及相应统计时段,将诉争广告语大致分为具体表述的广告语和笼统表述的广告语两大类。
第一,具体表述的广告语指出了所谓统计数据来源依据与相应统计时段,人人车公司指控的广告语主要有“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瓜子二手车直卖网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全国领先”等,该广告语中具体指出了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领先的数据依据是“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统计时段分别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2017年上半年”,该广告语背后的争议事实是电子商务协会是否在这两个时间段有这样的统计结果和排名情况,而且“遥遥领先”的宣传语,至少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位次的事实描述,即处于相对范围内排名第一的位次;二是幅度的事实描述,即在排位领先的基础上,还处于大幅度超过的状态,因此,在广告宣传语中使用“遥遥领先”必须同时包含这两种事实基础。但是,从电子商务协会出具的回复及本院到电子商务协会调查的情况看,该协会并未以自己名义或授权其他机构(包括协会分支机构)对外发布过关于二手车网站成交量、排名以及其他相关二手车网站的信息,从未授予二手车网站有关成交量排名的奖项,亦从未发布过二手车网站成交量及排名的数据。可见,前述两句诉争广告语并无电子商务协会在前述统计时段的相应统计数据支持。
鉴于车好多公司作为该广告语的广告主,其应当能够举证证明其广告语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就该待证事项,车好多公司应当承担本证的举证责任。车好多公司提交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证明》,用以直接证明“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的事实依据。根据该《证明》内容显示,该证明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出具,并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出具。“谁出具的证明,证明了什么内容”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陈述,是对行为者作出何种行为的客观描述,该事实陈述本身并不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当然也不涉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只有该事实陈述产生了法律责任,需要有相应主体出来承担责任时,才会引入责任主体的判断。前述广告语对于谁作出的统计是一个客观的事实陈述,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应如实对行为者作出何种行为进行客观描述,但是车好多公司的辩称意见却将责任承担主体与行为者直接等同,进而将“行为者作出何种行为”替换为“责任承担主体作出何种行为”,将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作为行为者的行为替换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作为其所谓的责任主体的行为,以证明其在公开广告中明确指称系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统计”的广告用语的正当性,该意见明显是偷换概念的逻辑,而且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车好多公司提交的该《证明》不能作为其使用前述广告用语的充分证据。
再则,车好多公司提交的北京盘石征信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介绍材料载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主任单位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而该北京盘石征信管理服务中心网站的版权单位是“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这说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与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具有直接关联性,北京盘石征信管理服务中心网站又是北京盘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车好多公司用该网站中介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的资料来证明该中心的主体情况,相当于采用了自我证明的证明方式,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对主体身份的自证不足以为采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回函称“对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本会不了解,该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没有在本会备案过,其印章如何刻制出来的,本会也不了解,本会的组织结构、下设机构中也没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这一名称机构。本会也没有授权这个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去代表本会发布信息”。因此,在车好多公司未提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的官方备案查询资料,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又否认该中心属于该协会下设机构的情况下,该所谓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所出具的《证明》无法采信。此外,车好多公司进一步主张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长张会生的会长身份非法、私自持有公章所为的回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提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于2013年、2015年、2017年发布的整改意见复印件予以佐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查询网公示查询显示:截至2017年12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1家,社会组织名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社会组织类型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为张会生,状态仍为正常,而且早在2012年4月13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定代表人就由宋玲变更为张会生,故对车好多公司的前述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向本院的回函答复予以采信。至于汽车流通协会的证明缺乏制作人签字等证据形式要件及证明依据,而且车好多公司对外宣称的是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而非根据“汽车流通协会统计”,因此对汽车流通协会的证明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证。综上,在此类广告语中根据“电子商务协会统计”宣传其“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成交量排名全国领先”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第二,笼统表述的广告语是在没有指出成交量的统计数据来源依据与相应统计时段的情况下,笼统地表述成交量处于某一状态,除了前述诉争广告语均属于此类,这些广告语在没有指出“成交量”在某一统计时段的数据来源依据的情况下,就笼统地宣传该网站提供的服务成交量处于或已经处于“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及使用最高级用语“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该广告语背后的争议事实系是否有权威可靠数据支持车好多公司作出这一表述状态的广告宣传。鉴于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时空中的绝对静止事物或状态,事物存在的相对静止状态总是在一定时空中呈现的,交易量数据也是如此,在行业运营正常的状态下交易量数据也应当是动态变化的,不存在一定时空范围的绝对静止的统计数据,即使存在“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的成交量状态,也是在一定时段的特定地域或领域空间范围内的特定存在,因此在缺乏特定统计时段的特定统计地域或领域的统计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对动态变化的交易量情况笼统地使用绝对性、静态性或持续状态性表述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这些涉案广告宣传的表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已存在全国全行业全样本的统计数据表明其处于全国遥遥领先地位。虽然车好多公司提交了若干调查报告、分析报告、获奖证书等证明其广告宣传有事实依据,但是从前述笼统的、绝对的、静态的广告宣传表述中并不能看出这种表述的具体依据是来自于这些依据,而且调查报告及第三方数据并非直接针对成交量的数据统计结果,无法直接证明其成交量处于全国领先或遥遥领先的状态,部分数据指向成交量的也只是针对部分城市、部分客户抽样调查的片面数据,并非全国全行业全样本的数据统计结果,以片面数据作为全国或全行业统计数据并作为宣传依据也是以偏概全的不诚信做法,车好多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自行提交的数据做出的瓜子二手车成交量的统计报告及车好多公司提交的其称是人人车公司管理层陈述的PPT文件打印件显示的车好多公司二手车成交量均无法确认其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前述材料均不能作为其公开宣传服务成交量处于或已经处于“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等状态的事实依据,车好多公司自己也承认“目前没有权威机构针对C2C模式下二手车交易量的统计”,因此,在没有权威机构对C2C模式二手车交易量发布全国全行业全样本的成交量统计数据的情况下,针对“成交量”这一关键的可计量客观数据的事实陈述,车好多公司在广告宣传语中笼统地宣称其成交量“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遥遥领先”的排名位次及领先幅度,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法明文禁止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车好多公司在广告宣传语中称其为“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宣传。
车好多公司提交的该《证明》不能作为其使用前述广告用语的充分证据,而且提交的第三方调查报告并非直接证明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相应时段的全样本统计成交量,因此审查车好多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可以看出,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使用此类宣传用语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即该公司并未达到对本证完成举证责任的最低证明标准,那么,无论人人车公司是否提出反证,人人车公司代理律师姚克枫提交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回复是否达到反证的证明标准,都不影响对车好多公司未完成对本证举证责任的认定,也不能据此认定车好多公司目前提交的证据相对人人车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比较证据优势,故车好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车好多公司为推广其二手车直卖服务,向市场投放的诉争宣传广告信息目前尚无相应的统计依据或准确全面的统计依据,却虚构了数据来源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统计结果,容易使不明真相的用户基于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公信力或权威性的信任,产生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已经获得了行业第一且大幅度领先其他竞争经营者的绝对竞争优势的误导。而且“遥遥领先”、“全国领先”这样特定的笼统而简短的广告语及“中国最大”的最高级广告用语,在大规模、持续性的广告宣传中,容易在传播印象上使用户与特定品牌产生划等号式的直接关联,从而强化这种误导。用户在选择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心理或习惯上,通常会选择规模较大、成交量较高的平台进行交易,基于前述误导,用户会优先选择车好多公司经营的瓜子二手车平台进行交易,况且涉案广告的表述方式具有行业比较性质,属于对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的贬低,不当抬高自己的市场地位,从而获得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破坏了竞争秩序,故车好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C2C模式中二手车交易平台以人人车公司和车好多公司为主要竞争经营者,这不同于存在众多竞争者的市场竞争状态,二者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车好多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对人人车公司会产生损害的直接相关性和主要针对性。因此,车好多公司实施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虚假宣传行为对作为C2C模式中主要竞争者的人人车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鉴于搜狐公司在本案中系空间服务提供者,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并且披露了上传涉案广告的网络用户信息,故搜狐公司不应当侵权责任。
就停止侵权的情况,依据人人车公司申请,根据庭前听证的情况,依法裁定车好多公司暂停涉案广告语的使用,故在认定涉案广告语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人人车公司要求车好多公司就涉案广告语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确认。此外,人人车公司另行主张的涉案广告语,已认定构成侵权,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鉴于搜狐公司接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其平台播放的涉案广告,且认定其并不构成侵权,故不再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侵权责任。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根据广告语的传播情况依法判定消除影响的方式与范围。关于损害赔偿数额一节,因人人车公司、车好多公司均未提交遭受损失或非法获利的相应证据,故依据本案的相关情况予以判定,考虑到车好多公司在C2C模式二手车交易领域市场体量、市场收益及市场影响力较大,其具有较高的经济赔偿能力,涉案侵权广告投放量巨大,传播范围及时间长;车好多公司在央视广告、主要视频网站、公交站、地铁站、户外广告牌、电梯、楼宇大厦等多个平台和场所进行了广泛传播投放,而且从2016年至本案庭审期间持续传播;车好多公司具有侵权恶意,而且存在作出暂停涉案广告传播禁令仍未停止的严重情节,根据证据显示,车好多公司在前述禁令后仍在百度视频及部分招聘平台中使用部分涉案广告语进行持续宣传,主观恶意明显,使侵权损害持续扩大,同时其不执行生效裁定的行为有损司法权威,应当加大对其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公证费开支因属于人人车公司维权取证的合理开支,对此依法予以支持;虽然人人车公司主张赔偿的律师费数额较高,但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准备证据较多,还涉及行为保全申请及听证的情况,律师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较大,故依法予以全额支持。鉴于车好多公司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跨越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的生效时间,而2019年修正该法时对涉及虚假宣传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并未做出修正,仍应适用未做修正的法律条款。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七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1、车好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车好多公司就本案虚假宣传行为在其官网(网址为www.guazi.com)的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微信号guaziershouche)主推文中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车好多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4、驳回人人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车好多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等39份证据。人人车公司与新浪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施行,鉴于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已持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故对本案的审理应适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二审中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主要集中于上诉人车好多公司在进行商业宣传时,使用的广告语“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问题,以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第一,关于上诉人车好多公司在进行商业宣传时,使用的广告语“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规定,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对于“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全国领先、全国遥遥领先”“中国最大的二手车直卖平台”这些广告语,凭其字面含义毫无意义地应理解为行业第一名,不仅如此,“遥遥领先”还意味着领先的优势在幅度上超过第二名很多。对于车好多公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生效判决、相关媒体报道,以证明原审法院将“遥遥领先”认定为第一名不符合事实的抗辩理由,本院经审查后发现,上述证据中涉及使用“遥遥领先”均是把行业排名前两位或前几位的经营者合为一体后,与排名其后的其他经营者进行比较,不同于本案车好多公司明确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之外的所有二手车平台同业竞争者进行比较,故车好多公司援引的上述证据对本案不具有可参照性。回到本案中,相关公众根据其日常生活经验、一般注意力,对车好多公司发布的上述广告语进行判断,并不能得出不同于前述字面含义的解释。因此,对车好多公司辩称涉案广告语不应被解释为行业第一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车好多公司与被上诉人人人车公司系二手车行业的同业竞争者,故针对人人车公司以车好多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的行为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指控,车好多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在车好多公司就其使用上述广告语所依据的合法来源所提供的证据中,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出具的《证明》,虽然加盖了该协会公章,但无该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且没有辅以相关统计的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涉及车好多公司发布广告时,以“电子商务协会”为统计数据来源的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其内容均被以后产生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7年9月11日《复函》、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7年12月13日针对原审法院《协助调查函》出具的《回函》等证据的内容否定。从前后证据产生的时间、证据内容、出具证据的单位性质等进行审核判断,后者的证明力构成大于前者的优势证据,应予以采信,同时对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数字服务中心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证明》的证明力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车好多公司冠以“电子商务协会”的名义作为其交易量统计依据,辩称使用涉案广告语具有合理来源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不排除存在车好多公司在某些时间段内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第一的可能性,但现有证据证明上述广告语持续发布的时间较长,相关公众凭借日常生活经验、一般注意力等实际情况,会认为至少在该广告语持续期间,车好多公司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第一。
综合上述情形,在车好多公司不能提供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涉案广告语使相关公众凭借其日常生活经验、一般注意力、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得出车好多公司在二手车市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结论,显系受误解,车好多公司的行为因此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车好多公司辩称在视频网站中播放的涉案广告与其无关的理由,虽然广告系他人投放,但显为商业宣传行为,并需要支付广告费用,如果投放人与车好多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却均发布宣传车好多公司的同一广告,原因存疑,又基于当前普遍存在经营者以他人名义在视频网站投放相同广告以增加循环播放频率的情况,推定上述行为应与车好多公司有关,加之车好多公司是广告受益人,其应当对上述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就以本案涉及的二手车行业为例,多数消费者选择排名前列的交易平台是惯常的消费心理,因此平台经营者在消费者心中的排名越靠前,越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虽然车好多公司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并非专门针对人人车公司,但基于人人车公司在同行业排名中处于较为稳定的、位居前列的地位,其必然是车好多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侵害者,并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二手车交易平台获利并非仅由广告宣传的单一因素决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人人车公司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车好多公司的获利,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车好多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体量、收益、影响力、涉案侵权广告投放量、传播范围及时间、主观状态,以及在原审期间违反临时禁令,持续实施侵权,损害司法权威等情节,判令车好多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300万元,数额适当,同时,原审法院判令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亦适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车好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