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散步遭断枝砸致一级伤残,物业公司为何要赔偿受伤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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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掌心余温时间:2025-12-04 09:12:10 阅读:140
本案折射出多重法律与管理问题。从责任主体来看,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林木的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养护管理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构成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从归责原则而言,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加重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与举证责任,凸显了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责任。该案的判决既明确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边界,也为类似林木损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
小区散步被树木砸致伤残,谁担责?
  小区散步被树木砸致伤残
  谁应当担责?
  近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树木折断致人伤残案件
  明确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公共区域
  林木安全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中山65岁老人林某晚饭后在小区花园散步时,被突然掉落的树枝砸伤。紧急送医后,她经历了长达433天的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2万余元(物业公司垫付2万元)。经司法鉴定,林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
  林某家属将负责小区管理的中山某物业公司及其股东佛山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4万余元。家属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树木养护责任,应对事故负责。
  中山某物业公司辩称已履行管理维护义务,且事发正值雨季,应减轻或免除责任;佛山某物业公司则强调两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树枝折断事实表明,物业公司未将树木维护至安全标准,存在管理过错。同时,中山某物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未能证明财产独立,佛山某物业公司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算,法院认定林某损失共计185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2万元,物业公司方需赔偿183万余元。两被告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对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物业公司需证明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方可免责。她呼吁树木管理人定期修枝养护,对危险树木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提醒市民,遇恶劣天气应远离林木、悬挂物下方,遭遇类似损害时及时依法维权。(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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