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方法(附样板)
再审检察建议书制作方法(附样板)
目 次
一、再审检察建议及文书的重要性
二、再审检察建议书的结构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正文部分写作要点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书符合法定监督情形,需要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本文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相关要求及实践经验,阐述起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再审检察建议及文书的重要性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新增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至第217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条、第74条、第75条、第81条、第84条至第87条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来源、法定情形、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再审检察建议以其更加灵活、及时、高效且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特点,成为与抗诉并重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在维护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正确施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载体,承担着检察机关监督法院纠正其错误裁判、调解书的重要使命,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质量不仅体现民事检察监督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还可决定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提升再审检察建议文书质量是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影响监督办案质量的一个关键要素,对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再审检察建议书的结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印发《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为各级检察机关制作检察文书提供了基本指引。从印发的再审检察建议书格式样本来看,该类文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部、正文和尾部。(1)首部。此部分包含作出文书的单位名称,应注意书写单位全称,通常应与院印文字一致,即“xx人民检察院”;文书名称,即“再审检察建议书”;系统自动生成的案号。(2)正文。此部分主要分为四个层次,包括案件来源、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监督理由和依据。(3)尾部。尾部应写明文书的制作日期并加盖制作单位公章。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正文部分写作要点
再审检察建议书的首部和尾部按已有规定撰写即可,正文部分如何写作值得探讨。
(一)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款、第216条的规定,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来源分为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和依当事人申请监督。在制作文书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案件来源并使用相应的表述方式。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xx因与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表述为:“xx与xx纠纷一案,xx人民法院作出了x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需要特别注意,务必确保需要监督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号书写正确,避免因案件号书写错误造成检察机关监督对象错误。
(二)关于诉讼过程和法院历次审理情况部分
此部分为所办案件从一审到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全部诉讼及监督过程。在撰写时,应注意以时间为序,法院历次审理情况中应全面记录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理由、判决或裁定结果等内容。其中,在撰写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应注意区分诉讼请求、诉讼理由、案件事实等,仅需将诉讼请求部分提炼出来写入再审检察建议文书中即可。
(三)关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
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以充分的证据为前提。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应全面、客观、细致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检验原审法院已查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对经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且认定正确的部分事实,应在撰写文书时再次予以确认,对经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或认定错误的部分事实,可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采取听证或调查核实方式了解相关情况。此部分写作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形成体系,注意层次。应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体系的基础上,完整、翔实、细致地记录检察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将掌握的证据分门别类地对应纳入争议焦点体系,注意体现层次性、针对性和完整性。可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以案件事实发生时间先后、重要程度、不同主体视角等行文逻辑进行谋篇布局。综述事实时,可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
二是保持客观,避免臆断。在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时,应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必须依托证据,切忌因主观想象、习惯经验、价值取向等因素造成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偏差。在记录案件事实时,用语应客观公正。涉及证据时,内容尽量以原文或摘录方式列明,保持证据原貌,突出证据的客观性。
三是有的放矢,有所侧重。对于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的部分,表述为“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xx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即可。重点明确检察机关与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一致的部分,写明分歧和依据,对通过调查取证或委托鉴定、咨询等方式获取证据证明的事实着重予以说明,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证明事项等进行完整阐释。
(四)关于监督理由和依据部分
监督理由和依据是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核心内容,应参照抗诉书的规范、标准加强再审检察建议文书说理,力争做到语言运用准确、证据分析透彻、法律论证严密。这一部分写作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开宗明义,写明监督结论。应开门见山地在本部分列明检察机关的监督结论,概括列明监督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哪些法定监督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或第215条规定的情形进行概括。应注意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的全部法定监督情形予以列明,避免遗漏。
二是逐条阐释,体现论述层次。对于从多角度分析的监督理由,按照逻辑关系以及违法严重程度进行排列,逐层递进。列明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存在的法定监督情形后,分别针对不同的监督情形逐条进行论述。在对每种监督情形进行论述时,注意使用三段论的方法,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结论,也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
三是逻辑严密,体现监督质量。在诉讼请求方面,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比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的问题。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应自行搜集与案件相关的生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比照监督理由对需要适用的法条进行分类筛选,并按照法条效力层级的高低,与案件事实、监督理由的相关程度依次适用。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在事实认定方面,应全面审查已有证据,结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新的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已经过质证程序以及证据是否为伪造。在此基础上,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作为支撑,是否有被遗漏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主观臆断或虚假的案件事实等。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部分,应结合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加以阐释。(作者:徐松,黑龙江省检察院六部副主任、四高检察官;张君,黑龙江省检察院六部检察官助理。来源:《人民检察》2023年第18期)
附:
xx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
x检民监〔20xx〕x号
肖某因与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肖某起诉,肖某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xx公司作出的xx劳[20xx]第x号通知;2.撤销xx公司所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撤销xx公司所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4.恢复xx公司与肖某的劳动关系;5.xx公司给付2018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月平均工资4855元,并缴纳五险一金、补充医保、企业年金。
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民事判决。该院一审查明,肖某于2004年8月退伍复员被安置到原xx厂担任管库员,2010年原xx厂改制合并,肖某于2010年11月进入xx公司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被解除劳动合同。肖某与xx公司签订自2014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x公司为肖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至2018年5月,工资报酬支付至2018年5月。另认定,xx公司为国有企业,根据xx派出所于2018年3月21日向xx公司单身公寓出具的《关于查询xx公司单身公寓干部受行政处罚情况结果的说明》,xx公司得知肖某于2006年10月17日伙同他人在某地一民宅实施入室盗窃,后被xx公安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打击侵财二中队抓获,一审法院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7年4月25日入所,200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肖某被一审法院纳入重点人员,人员分类为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据此,xx公司依据《xx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xx劳卫函[20xx]x号)第六章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xx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作出《xx公司通知》(xx劳[20xx]第x号),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6月4日向肖某送达。肖某不服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撤销xx公司作出的xx劳[20xx]第x号通知;2.请求裁决撤销xx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3.请求裁决撤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中对肖某的认定;4.请求依法裁决恢复xx公司与肖某之间的劳动关系;5.请求依法裁决xx公司为肖某补发2018年6月以后的工资,补缴2018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金;6.请求依法裁决肖某向xx公司索要相关项目流水单。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人仲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肖某全部仲裁请求。肖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xx区人民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六)项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审查,肖某经一审法院作出(20xx)年x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xx公司据此事实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因此,对于肖某第(一)至(四)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肖某认为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除斥期间的主张,因本案系劳动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该法中并未规定除斥期间,故肖某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肖某第(五)项诉讼请求中,与仲裁请求一致的部分(给付2018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金),因xx公司与肖某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肖某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肖某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中要求xx公司缴纳公积金、补充医保及企业年金,肖某在起诉前未就上述诉讼请求申请仲裁,该院不予审理。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xx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民事判决。该院二审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该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肖某因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x公司依据该规定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肖某在2004年即在xx厂工作,后经改制合并,肖某到xx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虽然xx公司与肖某在2014年签订《劳动合同》,但肖某与xx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具有延续性和连续性的。因此,xx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关于肖某主张xx公司的解除权超过法律时效的问题。解除权行使的期限系除斥期间,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法律并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斥期间作出规定,xx公司与肖某亦未对该除斥期间作出约定,同时,肖某亦未催告xx公司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故肖某主张x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超过除斥期间,该院不予支持。xx公司何时知晓肖某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xx公司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肖某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肖某不服二审判决,向xx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xx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x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肖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与xx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xx中级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xx公司何时知晓肖某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影响xx公司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案,2007年,xx区人民法院判处肖某一年零三个月刑罚处罚,2007年4月25日至2008年7月24日期间,肖某在监狱服刑,至少一年零三个月无法正常出勤工作,原xx厂对此情况不知晓不符合常理,据此应认定原xx厂及xx公司对肖某受到刑事处罚知情。2018年5月,xx公司作出解除与肖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此时距离肖某被判处刑罚处罚并服刑完毕已有10年,不应视为xx公司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解除权。此外,2010年,原xx厂改制合并,成立xx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与肖某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放弃行使解除权。故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从规范劳动关系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来看,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各方关系的前提下,突出强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之一,是因为犯罪行为属社会危害性较强的行为,且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人身自由可能受到限制,无法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直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合同能够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但这一规定并非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者歧视或剥夺其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当劳动者存在法定解除情形的行为时,为了减小或避免受到损失,用人单位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积极行使解除权,而不应将法律赋予的权利束之高阁。此外,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就业机会随时间流逝、年龄增长而变化,如因为多年前的犯罪记录剥夺其现在的劳动权利,有违立法初衷。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解除权,既是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保护,也是对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保护。
综上所述,xx中级人民法院x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附:检察卷宗x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