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媒体主播为博取流量故意捏造政府补助和股权交易等不实信息,法院认定其作为拥有大量粉丝的博主,对公开言论负有更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需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责任。自媒体主播发布不实言论以博取流量,企业名誉权如何保护?
当前自媒体蓬勃发展,许多主播坐拥庞大粉丝群体,一条图文、一段视频便能轻易刷屏网络、带动舆论走向。手握流量话语权的同时,主播本更应坚守事实底线与法律底线。但现实中,部分自媒体主播为博取关注、炒作热度、追逐流量,不惜恶意曲解、虚构事实,故意侵害企业名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自媒体主播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了自媒体主播对其公开言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进一步厘清网络言论自由与企业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直播电商品牌的运营主体,该公司属于某教育集团旗下。被告张某原为该教育集团下属公司的员工,后为自媒体博主,在多个网络自媒体平台注册运营个人账号,其账号首页介绍自身为“前xxx(该教育集团)不太高管”。2024年7月至8月,该教育集团旗下某港股上市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知名主播的离任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及2024年财报。此后,被告在其自媒体账号发布多篇文章和视频,发表“政府补助系向政府收取的宣传费”“赚取主播公司收购款”等相关言论。对此,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故意捏造并散播不实信息,并持续借侵权行为带货牟利,导致涉案言论得到广泛传播,使其公司受到大量负面评价,公司名誉及商业形象严重受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某科技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且自身发布的涉案言论为合理推测,并非恶意解读、虚构事实,个人表达观点的行为不属于侵权,相关涉案言论也并未造成原告某科技公司名誉降低,请求依法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某科技公司发布的辟谣视频直指其本人,侵犯其名誉权,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发布的辟谣视频、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对此,原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发布的辟谣声明系对张某等编造的谣言进行澄清,不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请求依法判令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法人名誉权系民法典明确保护的人格权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聚焦于以下方面。
原告某科技公司具有人格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请求权随附于人格权,不能与人格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只能由人格权主体享有。本案中,虽然被告张某辩称其在原告发布辟谣视频前所发布的涉案言论未直接针对原告某科技公司,但直接指向原告运营的直播电商品牌与业务,与原告名誉密切相关。且在原告某科技公司发布辟谣视频后,被告张某的部分言论直指原告,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张某主张侵权责任。
被告张某行为侵害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商业信誉、职业道德、资信水平、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服务质量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是法人生存、发展的社会信赖基础,对于法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民法典所规定的名誉权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同样,民事主体享有评论、批评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但是也应依法受到一定限制。本案中,原告某科技公司在多平台运营电商直播品牌账号,享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关注度,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论、批评、监督,但是这种言论应当基于基本的客观事实之上且在合理限度之内。被告张某系拥有多个上万粉丝账号的自媒体主播,在有权通过自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意见的同时,相对于普通社会公众,其应当对所发表的言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原告某科技公司认为被告张某发布的涉案侵权言论主要围绕“政府补助”和“股权交易款”。关于“政府补助”,原告某科技公司所属集团旗下某港股上市公司发布的财报中对该名词进行了解释,且原告及其相关关联主体曾多次公开发布声明,表示财报公示该款项并非收取的宣传费。关于“股权交易款”,原告某科技公司所属集团及关联主体、案外人曾接连发布相关公告、文章及视频进行解释。即便被告张某主张其从财报和相关报道中进行了合理推测,但从一般公众认知角度而言,无法得出涉案言论相关论断。且在被告发布涉案言论后,原告某科技公司立即发布辟谣视频对其言论进行澄清说明。在此情况下,即使被告张某之前对交易事宜存在误解也应当消弭,但其仍继续发布一系列回应视频,持续扩大不实言论的传播。特别是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张某持续发布相关视频、文章,并通过直播方式利用案件诉讼情况吸引流量,导致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企业商誉受损,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某科技公司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原告某科技公司发布的《辟谣》声明,主要是为了澄清事实、维护真相,其行为存在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上并无过错。从声明内容来看,虽然该文提及被告张某运营的互联网账号,但并不存在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或诽谤言辞或是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某科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提出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流量的推动下,人们的生活状态、文化生活、经营方式也在经历着全面革新与重塑,短视频和网络直播领域不断与电商、文化等多领域深度融合。通过在互联网上制造热点或者聚集热点,促使公众关注并扩大内容传播,进而增强与公众的情感连接以获得流量吸引,最终向商业目的转化,已经成为当下电商行业成熟的经营策略。但是,在高效引流的同时,也容易滋生浮躁、偏激,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内容。互联网不应沦为靠夸张卖惨乃至造谣煽动博取流量的营销之地,更不能成为由流量主导是非判断的最终标尺。自媒体主播相较于普通网民,粉丝数量多、账号影响力大、言论传播范围广,对社会公众的认知引导力更强,因此对自身发表的言论也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即在发表言论前,应当对消息来源进行合理的审查核实,特别是所发言论易引起争议时,更要对言论经互联网传播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考量,尽量避免因不实内容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
本案中,被告作为多平台运营、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自媒体主播,明知其发布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仍故意捏造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主观过错明显,其行为已超出正当言论表达与舆论监督的合理范畴,直接导致原告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企业商誉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自媒体从业者应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坚持内容真实、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审慎发表公开言论,自觉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生态空间。
法官简介

法官 赵长新
赵长新,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北京市司法实务研究专家。
供稿:赵长新、武一帆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