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改革法院内审和请示制度(李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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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回忆当做尘埃时间:2024-04-08 10:16:16 阅读:772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要依法进行,按程序进行,不得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应改革法院内审和请示制度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对一些牵涉民生或人民群众关注的、在某一时期高发的个别刑事案件,规定了上级法院实行内部审查的制度。即一审法院审判结束后,在宣判前,由上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量刑进行质量把关。目的是为了谨慎处理该类案件,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混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到目前为止,对下列案件要求实行内部审查: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即刑法第300条第1、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或致人死亡罪);假奶粉案件,即刑法143条、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集资案件,即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即刑法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个别刑事案件实行内部审查这种不成文的惯例,会带来一些隐忧和弊端,笔者谈一些自已粗浅的看法和认识:第一是有暗箱操作之嫌。一审法院审理结束后,便自觉主动地将案件全部材料报到上一级法院,上级法院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亮出了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和看法。等于对一审法院的业务进行指导,这一切都是在不知不觉中的悄悄进行,并不通知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是这个惯例与刑诉法规定的审级程序相冲突。刑诉法规定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简易程序等各种审判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而实际上经过内部审查操作后,案件还处在一审程序。刑诉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内审制度不能对抗和超越基本法。
  三是无形中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近,我国宪法及新修改的刑诉法中,都增加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刑诉法本来规定的是在一审程序结束后,被告人认为判决不公,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发现错误,可以维持原判、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等处理,使被告人获得司法救济途径。实行内审制度后,被告人若上诉,上级法院已经先入为主,与一审法院达成了一致意见,甚至可以说一审法院就是按照二审法院的意见而判决的,这时被告人上诉就无任何胜诉的把握,只是走走形式而已,所以说二审程序就变得形同虚设,无任何意义而言。这等于无形之中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四是不符合最高法院提倡的公正高效原则。案件被实行内审后,还要送到省级法院内审,期限拉得很长,有时要达到三至五个月。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要求承办 法官在审限内尽快结案,内审期限过长,这与法律规定和公正高效办案相背离。综合内审制度存在的以上缺陷,应取消内审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处,在二审时再改判或依法发回重审。
  现在各地法院在遇到个别疑难复杂案件时,就要求承办 法官到上级法院对口请示。目前的请示有三种,一种是书面请示,就是承办 法官写出不明白的疑点难点问题,要求上级法院给予答复,回来后按照这个答复来裁判,有时上级法院也“拿不准”,就向自已的上上一级法院请示。更多一种方法是在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时“拿不准”的问题,要求承办 法官到上级法院找分管该片的庭长或者是业务骨干帮助研究交流分析。有时上级法院也不想答复,但碍于情面,毕竟大家都是一个法院系统,而且有业务往来,所以也就亮出了自已的观点。第三种就是为了使基层法院少发回或改判,以免受到错案追究,上级法院提前与基层法院承办 法官沟通、联络、交流意见。
   案件经过请示后,承办 法官像领回圣旨一样,很顺利地审结该案。但是,请示的结果到底是对是错,上级法院毕竟没有参与案件的阅卷和审理,仅凭下级法院承办 法官的口头汇报来分析、下结论,未免有些匆忙。而且,一审法院的承办 法官有时理顺了法律关系,结论说不定是正确的,但他却不敢坚持,因为案件还得上级法院二审终审,况且案件经请示后,基层法院审委会就不会改变,上级法院也会维持此裁判结果。按此判决,无形之中扼杀了一审法院承办 法官的意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内容中,要求审判公开、司法机关相互制约,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但是,像这种上下级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就无法监督和制约,它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属于不公开透明的暗箱操作。它势必冲击我国的独立审判的法律制度,对法律设立的二审终审制度,监督下级法院公正执法带来极大影响,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要依法进行,按程序进行,不得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和个案协商,不是阳光司法,其实说白了就是潜规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规定了上级法院 法官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对上级法院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要尽快废止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和内审制度,让其回归正常的法律轨道。对于案件的请示,除属于有法律规定的,比如依法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等,其他的一律不予答复。请示,必须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或具有模糊界限的,经审委会研究,书面正式行文,层层请示。 (作者:李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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