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公司向委托人讨要诉讼代理费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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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你要走我不留时间:2024-04-17 07:53:23 阅读:521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审结一起法律咨询公司提供诉讼委托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法律服务合同无效,驳回某评理中心要求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请求。
  近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审结一起法律咨询公司提供诉讼委托代理服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法律服务合同无效,驳回某评理中心要求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请求。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凉州区居民吴某因与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与凉州区某评理中心(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某评理中心参照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派律师为其参加诉讼活动,代理费为赔偿金额的10%,吴某预付代理费0.4万元,剩余款项在收到赔款当日付清。2023年9月,某评理中心外聘某律所律师代吴某参与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案件调解结案,调解书确定吴某获得赔偿9万余元。后吴某未按《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评理中心(法律咨询公司)遂诉至凉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法院查明,某评理中心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营业执照载明仅能提供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不能代理诉讼案件。
  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评理中心是经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中心可以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活动,但营业执照并未赋予其有偿诉讼代理业务的资质。评理中心以法律咨询服务的名义对外签订法律《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并从事与律师/律所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从中获取利润,明显有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且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确定的公民代理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规则,妨害了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合同。 鉴于该评理中心为吴某提供了法律咨询、撰写材料、资料整理、理算等事务并聘请律师代吴某出庭,付出了一定劳动,无效部分的事实已经发生,基于公平原则,也需酌情处理。吴某已付0.4万元不应基于合同无效退还,剩余款项亦无需支付。评理中心以案涉合同为依据请求吴某履行剩余代理费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了驳回该评理中心的诉讼请求。
  某评理中心在收到判决后,不服判决内容,提起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 法律咨询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法治社会人们法律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并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却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部分 法律咨询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冒充律师、恶意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普通老百姓通常缺乏法律常识,诉讼能力较弱,遇到纠纷时往往病急乱投医,容易给一些投机取巧的公司和个人以可乘之机,对此要谨慎对待。
  司法实践中发现,在人身损害案件中,不乏某些法律咨询公司或个人冒充律师主动递送印有律师律师助理名称的名片,并与受伤一方当事人沟通,承诺保证构成伤残、保证案件胜诉等来取得当事人信任。实际上,此类机构往往不具有专业的法律服务能力,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同时, 法官提醒,法院对是否有诉讼代理人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可以亲自参加诉讼,若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在正规平台选择诉讼代理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监制:罗生奇    审核:王信贤
  供稿:审判管理办公室   来源: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法律咨询公司诉求诉讼代理费,法院:合同无效!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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