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主张抵销物业费成立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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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君不负尔时间:2024-07-23 12:53:28 阅读:212
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主张抵销物业费成立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根据与小区建设单位某房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徐某某主张物业费,徐某某以其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管装上后导致排烟倒灌及其所有的摩托车...
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主张抵销物业费成立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根据与小区建设单位某房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徐某某主张物业费,徐某某以其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管装上后导致排烟倒灌及其所有的摩托车在公共区域内被盗窃为抗辩理由,主张抵销物业费。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厨房设计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徐某某主张厨房设计不合理导致损失与物业公司并无关联性;徐某某主张摩托车被盗,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摩托车被盗的事实、摩托车被盗与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因果关系、被盗摩托车的价值等,故该两项主张不足以构成抵销物业费的正当理由,业主在依法履行物业费支付义务的同时,可以另行通过合法程序主张其损失。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的义务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般而言,关于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设计等责任,如果在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房屋保修期届满,房屋专有部分损害责任由业主或者侵权人承担;即使在紧急情况下物业公司做出一定补救处理,仍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判断责任承担方。关于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的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如果有证据证明系公共设施本身的质量问题,且在该设施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应由建设单位或设备提供单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时,可以依法使用住宅维修基金。在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时,应当查明物业公司是否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业主是否因物业公司违反义务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在确认具体的损失金额后,可在损失范围内判令抵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九百四十二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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