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服务期满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终止与物业...
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服务期满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发出《通知》,终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关系,相关移交工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因疫情及业委会成员辞职等原因,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没有办理移交手续。在此期间,物业公司仍继续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部分业主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区业主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该合同对涉案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小区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公司终止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关系。但因疫情等原因,双方至今未办理完毕相关移交手续,物业公司仍按原合同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案涉小区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虽然案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授权曾作出业主自行管理小区的决定,但无证据证明案涉小区已实行自治。物业公司主张作为涉案小区业主的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8条、第950条的规定。据此,对某物业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办理移交手续,且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尚未选聘,仍由原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之规定,小区业主应当按照原收费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本案判决既保障了物业交接期间正常的物业秩序,也保障了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原物业服务人、业主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五十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