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铲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限额内先行赔偿——曾某诉黄某、某物资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无证驾驶的铲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铲车车...
未投保交强险的铲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限额内先行赔偿
——曾某诉黄某、某物资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黄某无证驾驶的铲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铲车车主为某物资公司,黄某是某物资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黄某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案涉铲车未购买交强险,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曾某提起诉讼,请求黄某、某物资公司等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铲车属于专用机动车,只在限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允许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的机动车,但属于我国法律上一般意义的机动车。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案涉铲车并非用于某物资公司厂区内部,而是作为交通工具投入到公共道路上。当铲车违规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参照一般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使案涉铲车无法投保交强险,也应参照一般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铲车作为场(厂)内作业的特殊机动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上路行驶,不存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危险,故法律未强制其投保交强险。但在实践中,铲车违规驶入公共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铲车离开场(厂)内违规驶入道路,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此时该车对于道路上的其他通行者而言,具有与普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相同的高度危险性,应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所调整的机动车,与一般机动车负有同等的法律义务。本案对违规上路行驶的铲车适用一般机动车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保障其他交通主体在面临机动车道路运行风险时,能够获得交强险赔偿利益的同等救济,体现平等保护原则。[来源于2024年7月8日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