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剑:断水断电催租=放弃收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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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挽手叙旧时间:2026-01-06 19:40:26 阅读:42
本案确立“过错相抵”在租赁催收中的适用:租客违约在先,房东行为亦有过错且直接扩大损失,故产生“损失自担”效果。对商业物业尤具警示——停电一分钟,租金少一年。

邵某某诉朱某某断电催租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邵某某将其位于洛社镇寄庄里的房屋出租给朱某某使用,房屋用途为工业,年租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朱某某在该房屋内经营浴室。后由于朱某某拖欠租金未付,2022年10月,邵某某采取断电措施,此后浴室未能正常经营。后邵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朱某某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但邵某某在明知朱某某租赁房屋系经营浴室的情况下,自2022年10月起对案涉房屋采取断电措施,该行为明显过激,存在过错,并直接导致朱某某无法正常使用案涉房屋。因此,法院仅支持邵某某关于前期拖欠租金的主张,对于2022年10月断电后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后,出租人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向承租人催要租金。而断水断电不仅不是正当的维权行为,相反还可能给承租人造成其他损失。因此,即便承租人违约在先,考虑到断水断电造成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案涉房屋,出租人也不能主张该期限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来源于无锡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撰稿单位: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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