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方法的认识和思考
——读《要件审判九步法》有感
最早接触裁判方法,应该是2006年在北京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班时,当时为期三个月的培训,给我们安排了21天的德国法律适用的培训,那也是最早了解归入法、学习使用归入法,当时的我们都对这种严谨、条理清晰的法律适用方法特别感兴趣,学得也特别用心,认为同为大陆法系的我们,也可以用这种方法进行法律适用和裁判,那将会减少很多裁判中的失误。只是培训结束后,在工作中又回到了老的办案方法中来,很少真正地完全地使用归入法。
几年前,在一个朋友的推荐下,购买了王泽鉴的民法系列书,只是一直没有耐下心来读,去年的时候,将《民法思维》翻看了一遍,虽然台湾民法与我国的民法理论大至相同,但具体规定还是有些差异,所以读起来的时候还是有些吃力,理解也不是太深,只记住了“谁得向谁依据什么法律规范得以主张什么请求权”,还记住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入民法殿堂”。不过,读后还是对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民法知识有所帮助,而且也认识到,王泽鉴的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也来源于德国法律适用,可见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后来看到很多人推荐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于是也买来阅读学习,这同样是一本关于裁判方法的书,而且是一本大陆本土的书,加之来源于审判实践,所以读后对裁判方法的理解和认识加深了许多,也增加了一些对裁判方法的思考。
一、对九步法的认识和理解
《要件审判九步法》开始的几章,读起来感觉有些迟滞不顺,因为大多还是在讲这种方法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当读到九步法的解说后,从第一步一直到第九步再到九步法在裁判文书中制作中的应用时,感觉变得顺畅起来。类似的书中,大多是研究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如何找法,如何根据根据找到的法律进行裁判,而九步法除了阐述法律适用,更多地是讲解审理思路、办案方法,而且基本上涵盖了整个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过程。九步法完全是与办案实践相结合,看的过程感觉像自己在办理民事案件一样,看完之后让自己的办案思路和方法更为清晰和流畅,更为精准和严谨。应该说,九步法是作者通过一线的实践总结和找到的裁判方法,实践中操作性较强,是适用一线司法办案实践操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除了适合于一线办案法官阅读和学习,也适合于奋战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司法工作者阅读和参考。
作者将案件裁判(主要是民事案件)分为完整而清晰的九步,通过一步一步进行,最终作出裁判,写出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所以在一线办过民事案件的读者,对于九步法的理解和掌握比较容易。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接照九步法的九步进行:1、先固定原告的权利请求,也即诉讼请求;2、根据诉讼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3、根据被告的抗辩,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4、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分解;5、根据分析的要件,检索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被告的抗辩主张;6、根据原、被告的主张和构成要件,进行争点整理;7、根据争点,敦促、指导原、被告对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8、根据举证质证情况和举证责任进行事实认定;9、根据查明和认定的事实要件,与基础规范要件进行归入并作出裁判。
九步法的方法基础应该也来源于德国法律适用方法,其逻辑框架为三段论,第1234步为寻找和确定大前提,第5678步确定小前提,第9步通过小前提与大前提的比对,而得出结论。这种逻辑框架,也是大陆法系普遍使用的逻辑框架,便于成文法在案件中的适用。
而九步法同时也体现了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因而产生“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观察”或“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相互渗透。
九步法的第1步到第2步、第3步,是由事实到法条,而第4步到第5、6步,则是由法条到事实,第7步到第8步,则反复由事实到法条,再由法条到事实,第8步到第9步,则又从事实回到法条,整个过程,都是在事实与法条之间来回穿梭、审查。王泽鉴认为,“此种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来回穿梭思考,彼此渗透,相互阐明是实例解题的起点,为法律思考解释适用核心问题。”
二、对九步法的探讨
九步法虽然有着各种的优点,但个人认为,九步法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九步法在多步中强调了法官的释明权,如第1、5、6、7步,而第2、3和8步中,也需要进行适当的释明。除了第9步,法官直接在裁判文书中以书面形式完整释明,其他步骤,似乎都需要法官进行释明,法官做了大部分律师应做的工作。当然,这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这样更能体现能动司法,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实现实质公正。但是在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是否能够对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释明权,或者能否适当行使释明权,对于法官是一个考验。
(二)如果做为实践办案的思路,九步法中还缺少了对主体的审查和释明。以目前我国的当事人的现状,主体错误或者是主体不全时有发生,因此导致发回重审的也不在少数。“谁得向谁请求权利”,两个谁,对于案件的审理,是重要的一个方面。所以,法官在审查权利请求时,也应一并审查诉讼主体,发现主体错误时向原告及时释明,要求原告进行变更,如原告坚持不变更,则可驳回起诉;发现主体有遗漏的,可以释明其追加,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必须共同诉讼参加人,原告坚持不追加,则依职权追加。
(三)第2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的方法和步骤时,作者认为首先确定基本权利类型,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其次,确定当事人的诉讼类型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然后再一步一步找法。个人认为,这样比较麻烦且不容易操作。个人认为通过审查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然后再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再去找法,相对比较容易,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而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是民事案由的确认依据,通过确定法律关系,正好也可以检索立案案由是否正确。
(四)书中的案例大多来源或者借鉴于王泽鉴的《民法思维》中的案例,而且基本上所有案例都是合同法中的案例,如果能引用我国大陆的一些典型案例,案例类型会更为丰富,相信本书的效果会更好一些。
通过对九步法的学习和了解,通过与德国法律适用方法的比较,个人相对来说更喜欢德国法律适用方法,相对更严谨和规范。德国法律适用方法的过程如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确定法律关系→确定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分解法律规范构成要件ABC→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事实证明及认定,确定ABC的事实要件是否成立→如有一项不成立,则请求权不成立,驳回原告请求。→如全部成立,则请求权成立,进入到下一步→根据被告的抗辩,确定抗辩权基础法律规范→分析抗辩权规范构成要件DEF→通过抗辩主张、事实证明及认定→如DEF均成立,则驳回原告请求;如DEF不成立,则支持原告请求。同样,在整个过程中,不断地从事实到法律,再从法律到事实来回穿梭,可以在其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诉讼引导,而争点的整理则贯穿于对要件事实的认定和分析中。此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如果在审查了原告的诉讼主张和证明的事实后,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基础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构成要件,则直接得出原告请求不成立的结论,不用再去检查被告的抗辩主张和事实证明。
三、对裁判方法的思考
《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中提到一个很好的比喻,如果将任务比作一条河,方法就是桥。在案件办理中,如果把案件比作一条河,那么在河一边的为当事的人司法需求,河的另一边是公正裁判,如果让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到达公正裁判的彼岸,桥是重要的途径,而裁判方法就是这桥。
其实,过河的方法有很多种,除了建桥通行,还有如游泳、坐船,或者河很窄也可以直接跨过,桥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桥除了可以让人通过,还可以让人清清楚楚看到桥的存在,看到通过桥到达彼岸的过程。在案件裁判中,裁判方法这座桥,除了可以让法官顺利通过,还可以让法官带当事人一起走过,即便当事人不愿一起走,也可以通过这座桥,清楚看到整个裁判的过程。我们学习并研讨裁判方法,就是在建设到达公正裁判的桥梁。
裁判方法的学习除了上述审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的漏洞补充的方法和技能也非常重要。记得参加德国法律适用方法培训时,大家对于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本身基本上没什么异议,且比较容易接受,常常让大家争论不休的反倒是关于某条法律的理解,所以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作为法律适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也必须去学习和掌握,这样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更好地裁判案件。这方面的内容,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没有论述,不过在王泽鉴的《民法思维》和梁慧星的《裁判的方法》等其他书中有所论及,可以继续阅读学习,以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的能力。
邹碧华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说,只有一个人想要把一件事做好的时候,他才会去把这件事情做好。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非常想把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学好、用好,所以也会更多地去学习和思考裁判方法和法律适用,阅读相关书籍,倾听相关讲座,并且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实践,把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学好、用好。
第460期
图文|审管办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校对|纪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