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按规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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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蓝鲸鱼时间:2024-07-23 12:49:29 阅读:259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委员会可以按规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案涉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同时约定合同期限...
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委员会可以按规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案涉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同时约定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2021年涉案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2022年11月22日小区业委会发出《关于不再续聘某物业公司的公告》,11月27日小区业委会作出《关于不再续聘某物业公司的通知》,2023年5月小区业委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后某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涉案小区业委会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损失。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止。2023年5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之前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催促某物业公司离场,实际上表明了业委会不再续聘的意思。其次,案涉《前期物业合同》因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而终止,并非涉案小区业委会单方“解聘”。所以,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附“终止”的条件已经成就。某物业公司起诉请求判决小区业委会继续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业主民主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对更好的物业服务品质的期待,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人的情况日益增多,甚至产生了流行用语“炒物管”。但是很多业主对于“炒物管”存在很大误解,认为只要业主不满意,就可以随时解聘物业服务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判决明确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法律赋予业主、业主大会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若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小区的,无权主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六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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