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谢某诉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在被告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不慎跌入约7米深的采光井,致盆骨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谢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
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谢某诉某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在被告某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不慎跌入约7米深的采光井,致盆骨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谢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75天。谢某多次找到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此诉至法院。某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存在警示牌,自己已尽到警示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莲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采光井用料仅为2毫米的塑料板,周边灯光昏暗,警示牌位置和内容不够醒目,甚至在白天都难以被注意。通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谢某医药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事后,物业公司按协议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义务。其职责范畴不仅限于日常的环境保洁和设施维护,更需通过设置各种警示标识来规范小区管理、保障业主安全,积极预防和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这些警示标识不仅是对居民的一种提醒和告知,更是物业公司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体现。当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江西高院发布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