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购房款已支付,卖方已把房屋过户给买方,交易前已告知房屋存在租约并约定由卖方解除租约后交房,但因租约还未到期卖方无法解除租赁合同,买方如何维权,卖方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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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岁山 2025-04-26 11:26:23 24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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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拿得起放得下
    2025-04-26 11:27:32
      一、买方维权路径分析
      主张卖方违约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若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需解除租约后交房”,而卖方未履行该义务,买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卖方违约,要求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除租约,完成交房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中“解除租约后交房”属于双方特别约定,卖方未履行构成违约。
      操作难点‌:若租客合法占有且租约未到期,卖方客观上可能无法强制解除租约,此时买方需权衡是否接受租约延续或主张替代性赔偿。
      要求卖方赔偿实际损失‌
      因卖方未按约定解除租约导致买方延迟收房,买方有权主张以下赔偿:
      租金收益损失‌:过户后房屋租金本应归属买方,若卖方继续收取或租客未支付租金,买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要求卖方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或赔偿租金损失;
      额外费用‌:如买方因无法入住产生的临时租房费用、诉讼费用等。
      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购房款‌
      若租约剩余期限过长(如数年),导致买方购房自住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举证关键‌:需证明租约对房屋使用构成实质性障碍(如租客拒绝配合、租期覆盖买方急需用房的期限等)。
      二、卖方抗辩策略解析
      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抗辩‌
      卖方可主张: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在交易前已充分披露,买方应预见租约延续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卖方无权单方解除合法租约,未交房系因客观履行障碍,非主观违约。
      质疑合同条款的可行性‌
      若合同中仅笼统约定“解除租约后交房”但未明确具体操作(如解约期限、解约责任分配),卖方可能主张:
      该条款因违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
      买方在签约时已知租约未到期,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
      主张买方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若合同约定尾款在交房时支付,卖方可以买方未支付尾款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交房直至买方付清款项。
      三、风险防范建议
      对买方‌:
      在合同中明确“解除租约”的操作细则(如解约期限、违约金计算方式);
      过户后立即与租客建立直接联系,接管租金收取权,减少损失扩大。
      对卖方‌:
      避免承诺无法实现的租约解除条款,如实披露租约剩余期限、租金支付情况;
      在合同中约定“若租客拒绝搬离,买方同意接收带租约房屋”等免责条款。
      总结
      买方可通过主张违约赔偿或解除合同维权,但需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卖方则可通过“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合同条款缺陷进行抗辩。双方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合同约定与法定规则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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