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的,意见出具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未申请意见出具人出庭作证,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意见出具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专业性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专业性意见并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或者经释明未申请鉴定后又提出鉴定申请,且确有鉴定必要的,予以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或罚款。
准许司法鉴定申请的,根据讼争装修质量问题争议的类别确定鉴定范围和鉴定方法,涉及减少价款的应当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装修价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