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异议是指案外人针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应当变更、撤销的正当性异议,也即案外人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主张。
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原生效裁判直接确定了执行标的物的,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属的实体异议,本质上是对原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情形,其应当针对原生效裁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