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虽然上述规定只是针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用人单位作为实际经营主体拥有自主经营权,其对自身经营情况最为了解,可依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停工停产,以及是部分停工停产还是全部停工停产,法律并未对此作出限制。但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依其强势地位,仅针对个别劳动者作出停工停产的决定,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要无差别地适用于劳动者,否则将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