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时,需履行民主程序并公示告知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参考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 12月 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首先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企业非因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的,应当采取会议等方式向职工说明停工停产原因、期限、停工停产期间拟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相关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并依法作出解释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停工停产时,需履行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
受疫情防控影响,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的,可能无法通过线下会议等方式通知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召开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并通过将停工决定等发给员工事先已经确认过的电子邮箱、微信或者短信等方式告知员工。另外,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企业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