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来一补”企业,是指进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之企业。“三来一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法人与外商签署合作合同,并由中方的名义设立的工厂营业登记,该工厂并非企业法人,也非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15日发布实施)精神,“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与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