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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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守曲终人散 2022-11-30 16:56:14 646 举报
  [问题详情]:         本问题专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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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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