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参加诉讼但生效裁判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但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已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部门审查并予以否定的除外。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程序,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仍无法获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守约方主张违约方赔偿其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保险费将作为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保险费必要、合理。对于上述保险费是否必要、合理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因素个案衡量:其一,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必要;其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的金额(如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金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四条规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机器设备类资产评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机器设备有电子产品及办公设备、生产性机器设备等,具体包括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比如电子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移动电话)、通用设备(比如泵、风机、机床)、专用设备(比如电力工业设备、工程机械、饮料加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