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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四条规定,“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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