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有关,与质量保修期无关。质量保证金也常被称为质量保修金,两者在工程实务界经常被混用,以至于在工地上工作了好多年的同仁都始终搞不清的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意义。质量保证金,本质上是一种担保,是承包人保证自己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一种担保,质量保证金归承包人所有,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发包人归还给承包人。
2、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期的时间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后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也是自通过竣工后开始起算,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定最低要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最低为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和保温最低为5年,供冷供热系统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
3、质量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在缺陷责任期内,两者是重合的。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但返还后承包人仍负有保修义务,只是保修费由承包人直接支付,没有资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