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装修质量构成违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装修质量违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影响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合同约定之外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装修质量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装修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所受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买受人选择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经释明拒不变更的,驳回相应诉讼请求。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多种违约责任,未超出出卖人违约造成其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