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应当先依据各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与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各自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再以相加后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限。(参考自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