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导致这些人员在工作时受到伤害或其他损失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它是在没有直接工资发放关系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设定的。
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招用的人员在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果发生伤亡或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用工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即使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也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进一步强调了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行业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法定的连带或替代赔偿法律关系,不需要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此外,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小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但它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兜底性保护,不应当排斥实际用工人的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