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发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经审查协议有效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结算协议及其效力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1)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结算协议,一方仅以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否认结算协议效力,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2)双方诉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或者接收造价报告但未达成书面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认定为结算协议;
(3)存在多份结算协议的,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主张和举证,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