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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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成自然 2023-06-25 09:20:38 325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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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碎的梦
    2023-06-25 09:21:10
       当事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1]的规定。承包人仅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格式文书通用条款33.3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请求发包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0日审判委员会总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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