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字面意思和维护劳动者权益角度来看,这里应当包括“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形,都属于可以提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但是,劳动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同一问题在不同省份,规定和做法完全相反。
以深圳为例,《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规定,员工需要先要求补缴,公司没有补缴的,才能提解除劳动合同。北京也是持类似这样的观点。
天津高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则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子支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