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中要求劳动者入职需提供离职证明的,而劳动者未提供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前一用人单位停工而未能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的,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当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原单位复工后限期提供离职证明,并将其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如劳动者拒绝提供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录用或在试用期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再就业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上一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