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件。对于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起诉时应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以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在起诉时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的,或者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及时补正相关起诉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提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