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对于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应采用实质判断标准,如果免责条款的概念常人能够理解,即使“投保人声明栏”处的表述中未提到概念,也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参考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