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故而在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若是轮后执行的,则在执行过程中由在先执行的案件先足额分配,这可能会发生在后执行的案件无财产可供分配。但在后执行的普通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获得公平清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