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相关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应从劳动者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事实理由驳回其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