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案外人针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提出的程序性异议,也即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程序性权益的主张。
执行法院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或者未经原生效裁判确定直接将案外人名下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强制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属的实体异议,本质上是对由执行法院作出的确认案外人给付义务和确定执行标的物的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的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其应当针对执行行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主张权利;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