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员工离职后,能把“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复刻到下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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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凡尘 2024-04-27 11:39:19 186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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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幻化成蝶
    2024-04-27 11:39:41
      这里涉及到一个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如果“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处于秘密状态,能为“老东家”带来经济利益,采取了订立保密协议、保密制度、保密设施装置、员工保密培训、加贴保密标识等等,使得员工和一般人都明确地知道,这个特色菜配方是商业秘密。这个时候一般就认为“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属于商业秘密,餐饮员工将这个“老东家”的特色菜配方带到下一家,有可能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来源于:深圳中院鹏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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