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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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楼夜听雨 2022-11-13 21:34:35 218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问题标签]: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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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港初晴
    2022-11-13 21:35:2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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