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乃诉讼之灵魂,被称为“无冕之王”,而质证则是庭审的关键环节,具有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常见的质证意见有如下几点:
1、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力均无异议;
2、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相关;
3、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
4、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符;
5、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对方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