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当事人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者以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因工负伤,双方均未申请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的工伤性质、伤残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况,人民法院在征询工伤认定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后,可以参照工伤待遇标准对劳动者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相应裁判。
附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