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为:
1.执行费用;2.优先受偿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进入执转破程序交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