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承包人为实现工程价款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执行,该不动产的受让人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据以执行的原生效裁判已经确认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直接确定了承包人优先受偿的不动产就是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原生效裁判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执行法院异议裁定停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复议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