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相关规定,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情形的,买受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装修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约定装修质量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最长自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二年内通知出卖人,但装修质量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当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最长合理期限。
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